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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3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大街**号,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家属院**排东**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利用国家信访和纪检监察制度中关于实名举报的调查规定,采取实名举报方式,对企业、个人进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捏造事实向被举报人施加压力,以达非法获利的目的。经**市信访局初步核实,仅2016年至2019年间,上级有关部门转至**市信访局宋某某的举报信就高达1100余件,且多为不实举报、反复举报、代人举报。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宋某某非法成立沙河市群众献爱心理事会、爱心特色传统中医中药研究理事会、群众反腐败案件举报处、中国群众献爱心理事会筹备处、世界人民献爱心大同盟理事会五个组织,招摇撞骗,敛财数万元。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宋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沙河市**生态园

    2019年5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以举报威胁为手段,多次反复举报沙河市**生态园存在环保问题,对其进行敲诈勒索两万元。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对**生态园检查未存在环境问题。

2宋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江伙同李某甲向沙河市政府部门举报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违法堵塞河道、盗采砂石、占地等问题,并要求向沙河市群众献爱心理事会多献点爱心捐至少300万,可以暂时搁置。经沙河市信访局调查举报不实,后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某,被迫拿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到沙河市烈士陵园对面爱心诊所内,向宋某某解释,宋某某不听并让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沙河市群众献爱心理事会捐款300万,可以暂时不举报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3宋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联办铁矿

    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等人多次到**联办铁矿找负责人范某某,以举报威胁**联办铁矿违规开采,对该企业敲诈人民币五万元,范某某以企业经营不善为借口被迫给了宋某某、李某甲现金一万元人民币,宋某某、李某甲收到钱后,以沙河市群众献爱心理事会的名义强行给范志山发放聘书。宋某某、李某甲敲诈成功后又多次让**联办铁矿负责人范某某,到沙河市烈士陵园对面爱心医院内欲再次敲诈范某某,未遂后又多次向上级政府多个部门写信实名举报沙河市**联办铁矿违规开采,向范某某施压欲再次敲诈**联办铁矿,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对**地联办铁矿检查未存违规开采问题。

4宋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沙河市**矿产品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等人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写信实名举报**矿产品有限公司存在环保问题,**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迫于压力,通过刘某甲找到刘某乙与李某甲商谈,李某甲欲敲诈该企业一万元,后经过商谈李某甲降到五千元,**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未给宋某某、李某甲钱时,宋某某、李某甲又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写信实名举报**矿产品有限孟公司存在环保问题,胡某某在被迫情况下通过刘某甲向宋某某、李某甲交款五千元,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对**矿产品有限公司检查未存在环境问题。

5宋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李某乙

   2019年8月份许,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捏造事实,多次恶意向上级相关部门实名举报邢台市开发区**镇**社区支书李某乙殴打该社区居民张某甲女儿李某丙、2017年将张某乙违建围墙拆倒等为由,对镇政府和个人施压,向李某乙进行敲诈勒索一百五十万元,后经双方多次商谈宋某某将金额降至五十万元,敲诈未遂。

6宋某某、李某乙敲诈勒索葛某某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捏造事实,多次恶意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实名举报邢台市开发区**镇**社区支书葛某某强占南市社区居民耕地100余亩、建设非法建筑、贪污国家救灾款等为由,对镇政府和个人施压,向葛某某进行敲诈勒索一百万元,后经双方多次商谈宋某某江将金额降至四十七万元,并给葛某某打收条一张,敲诈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对企业、个人多次勒索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7月1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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