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0********,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房。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波二,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现住贵阳市**栋**单元**楼。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苏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到贵阳市开阳县寻找被害人罗某某,后被告人宋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开阳县。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七八人驾驶两台车辆到达开阳县,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开阳县找到被害人罗某某,强行将被害人罗某某从开阳县带至贵阳市经开区,到经开区时被害人罗某某逃跑未遂。随后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罗某某交给苏某某等人后离开。在****写字楼1307室苏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恐吓、辱骂、殴打。5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另案处理人员苏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宋某某及苏某某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及苏某某、王某某对作案现场、作案车辆的辨认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华玲
检察官助理 郑智芳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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