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李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路**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宿舍**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村** 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村**组。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7月3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并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11月30日将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5日、12月30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合计五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蓝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经**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十万元的价格非法获取

**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并由朱某某租用服务器、使用非法获取的该游戏服务端程序设立**、**盗版游戏。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胡某某非法运营**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38万余元。经鉴定,**游戏服务端程序与**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尚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到案后,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互联网游戏出版物ISBN号登记等书证、支付宝账户账目明细、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朱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云龙公安分局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宋某某、尚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子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