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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2016年11月7日宋**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宋**在其住所本市临渭区站北路**小区,提供毒品容留牛**、李**、党**吸食。

2.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宋**与吸毒人员牛**在被告人李**处购买200元毒品,后宋**容留牛**、李**、党**在其住所吸食毒品。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宋**与吸毒人员牛**在被告人李**处购买200元毒品,后宋**容留李**、党**在其住所吸食毒品。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与吸毒人员牛**在被告人李**处购买200元毒品,后宋**容留李**、牛**、党**在其住所吸食毒品。

5.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宋**提供毒品容留党**在其住所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牛**、党**、孔**证言;3.被告人宋**、李**的供述;4.现场检查报告;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李**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宋**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判处宋**有期徒刑10个月至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起诉书1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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