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预备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因赌博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1900元罚款。本次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刘楼**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胡某某与袁某某(侦查中)等人在南彰、小宋、葡萄架等多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按照袁某某(已起诉)安排负责往胡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获取高额报酬,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在胡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从事发牌、查钱等工作,牟取高额的非法利益。2020年5月23日,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彰侯寨村北地将该赌场查获,抓获在场人员22人、扣押赌资五万四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现场照片等;2.证人丁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周某某、韦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倪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谷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袁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佣为赌场提供发牌、接送赌客等帮助活动,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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