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又因无证砍伐林木,于2019年12月31日被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补种五倍的林木,计65株;并处两倍的罚款,计6070元。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乙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人民币10元。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丙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5日,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灌南县百禄镇高湖村三组高某某家杨树共计65株。经林业部门鉴定,被砍伐林木材积为21.7579立方米。
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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