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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曹某某赌博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天津市武清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29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又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抽成渔利,于2019年9月18日晚,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郑家楼村北口紫藤庄园院内东侧厂房二楼房间内,组织多人,采取斗蟋蟀、比输赢的方式进行进行赌博,并以获胜方所赢赌金5%的比例抽头渔利。当日23时许,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李某某、吴某某等10余人,赌资27万余元及电子称、烧杯等赌博工具。

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2.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3.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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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 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于天津市武清区**********号候审;被告人曹某某现于天津市武清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卷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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