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特殊教育学校初中文化,山东省莱阳市人,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无业;200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6********,汉族,特殊教育学校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无业;2014年12月30因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15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曾用名代某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5********,汉族,特殊教育学校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甲,无业,无前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76********,汉族,特殊教育学校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无业;200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曲某某、代某某、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18时许,宋某伙同代某某、孙某某、曲某某驾驶摩托车及电动车窜至莱西市**镇**村孙某学家,入户以恐吓、殴打的手段将孙某学家中的1200元人民币抢走。
被告人宋某、曲某某、代某某、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曲某某、代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曲某某、代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结伙入户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宋某、代某某、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曲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孙某某具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对象是残疾人可以从重。宋某虽主动投案,但投案当日威胁被害人伪造证据,拒不如实供述,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从重;代某某无前科,可以从轻;曲某某、代某某家人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曲某某、代某某、孙某某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换押证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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