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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川,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原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蔡某某(已诉)等人在成都登记成立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贡市大安区、汇东新区等闹市区,通过路人发放传单、举办活动、发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方式,宣传公司收购的成都郫县振华医院购买设备、扩大业务、装修升级需要资金,以高息为诱饵招揽客户。以签订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预存消费合同的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

自2019年2月至8月16日,在公司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宋某某等人承诺每投资一万元先返还三至四个月2%至3%月不等利息,并优惠一千到二千元,实际投入只需七千至八千元,到期返本付息予回报,期限六个月至一年。先后骗取雷某某、罗某某、陈火长等两百余名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共筹集资金34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2月至4月底负责自贡分公司日常运行工作。为分公司筹集资金130余万元。

上述340余万元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预存消费合同、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现在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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