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年1月2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5月5日、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5日、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与**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曲某某签订了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成为**公司在通河县的加盟商。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其雇佣的风控员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宋某某负责保管公司质押车辆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购买车辆或借用车辆并将车辆相关手续过户到宋某某或其亲友名下,之后用上述车辆作为质押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借款共计人民币198.5万元,宋某某在取得借款后私自将质押的车辆卖出或归还。取得的钱款被宋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用于与张某甲生活花销。
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负责代收借款人还款的职务便利,将借款人徐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归还的借款人民币共计36万元代收后非法据为己有,上述钱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共还给**公司负责人曲某某人民币6.2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于2018年1月18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总部营业执照、**哈尔滨分公司营业执照、**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通河**公司相关手续、机动车质押贷款合同、车辆买卖合同、贷款收条、银行卡资金流水、机动车转移申请表、曲延伟的收条等;
2、证人曲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颖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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