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乡**村**组,住荆州市沙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园**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2020年2月4日,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8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2020年4月29日本院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沙市区**酒店租赁了**楼客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室,拉拢参赌人员张某入伙帮其招徕赌客,并许诺给张某两成股份。2018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张某将赌博游戏机室转移至沙市区**路**号**楼的居民房。赌博游戏机室内摆放了“神马飞龙”、“渔乐圈”、“同类炸弹”三组捕鱼机和一组草花机,对四组电子游戏机设置了不同的赔率,可供三十二人同时进行赌博。宋某某雇请了周某某(女,42岁,沙市区人,另处)和李某甲(男,30岁,公安县人,另处)在赌博机室负责收钱上分、退钱退分,将周某某和李某甲分为白班和夜班,24小时营业;宋某某还专门办理了一台pos机和一部手机放在门店中,可以使用现金、微信、支付宝、pos机等方式收取和退赔赌资。每当有参赌人员来赌博,需要先使用现金、微信支付、支付宝或pos机刷卡等方式购买上分卡,用上分卡在赌博机上面进行投注赌博,赌完后找周某某、李某甲将上分卡中剩余的分值兑换成人民币。为逃避打击,宋某某还在门店外安装了摄像头监控,雇请了雷某某(男,51岁,公安县人,另处)、刘某甲负责联系、招徕参赌人员、把守大门;宋某某还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请了丁某某(男,29岁,沙市区人,另处),约定好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便由丁某某以赌博机室老板身份顶罪,企图利用丁某某患有心脏病、不宜关押的特殊情况,冒名顶替并进行脱罪。
2018年5月28日晚,沙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路**号、宋某某和张某开设的赌博机室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利用电子赌博机参赌的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等十人和工作人员李某甲、雷某某等人;查扣电子游戏机四组、赌资两万余元、收付款的pos机、手机以及账本等物证。经鉴定,查扣的四组电子游戏机均为电子赌博机。因查处时宋某某、张某均不在现场,而得以逃脱。案发后,丁某某按照宋某某的要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为宋某某顶罪;2019年5月,办案民警发现破绽后丁某某才如实交代帮宋某某顶罪的事实。
自2018年4月至5月28日被查获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张某开设电子赌博机室,组织参赌人员上百人、累计赌资六百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监控照片(截图)、现场查获的电脑主机、充值卡、管理卡照片、查获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8日)、身份信息材料、宋某某游戏机室收银台监控探头显示的相关情况、宋某某检举“郭某某及妻子某某甲组织他人卖淫”线索核查的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章某某接收POS终端资金明细表、章某某接收微信资金明细表、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号收款记录、2转账给他人及提现记录、章某某支付宝账户收款记录、章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章某某支付宝提现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李某甲2018年5月28日晚当班收费记录、周某某与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周某某与张哥的聊天记录、周某某记账记录、交班记录、宋某某与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李某甲、周某某、丁某某、雷某某、章某某、刘某甲、李某乙、兰某某、胡某甲、游某某、胡某乙、鲜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黄某某、某某某、汪某某、程某某、李某丙、沈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刘某乙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张某供述与辩解;5.荆州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湖北五环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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