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季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镇**村**号。2008年1月因犯强奸罪、抢夺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季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乡**村**号,住本区**镇**号**室。2012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区**镇**村**号。2001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2月因注射毒品成瘾被崇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6月因注射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6月因吸毒成瘾被崇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号,住本区**镇**弄**号**室。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乡**村**号,住本区**镇**路**号**室。2014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五名被告人于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施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与任某某因下注问题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乘车离开赌场并纠集被告人姚某某至本区城桥镇八一路凯歌KTV附近处碰头;被告人季某某则纠集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等人至凯歌KTV附近处与施某某、宋某某等人碰头。碰头后,季某某按照宋某某的要求打电话给任某某的朋友被害人韩某某,后约至凯歌KTV附近处面谈。当晚22时许,被害人韩某某到达八一路642号附近时,即被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器械殴打致伤。经鉴定,韩某某枕顶部留有三条不规则头皮瘢痕,累计长13厘米,构成轻伤。

五名被告人于2020年7月2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五名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五名被告人的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相关视频截图,证实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情况,以及相关被告人案发前后的活动情况。

4.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韩某某枕顶部留有三条不规则头皮瘢痕,累计长13厘米,构成轻伤二级。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城桥镇八一路642号门口相关情况。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20时50分许,其和韩某某等人去一个二八杠场子赌钱,和其一起去的一个朋友和场子里的人发生口角,后还打了起来。离开赌场回去的路上韩某某接到电话说要去凯歌KTV。到了凯歌KTV北侧韩某某下车,其去停车。其停好车找到韩某某的时候,看到现场围了好多人,韩某某满头是血,后其开车送韩某某去了医院缝了十几针。

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20时50分许,其和韩某某等四人去一个二八杠场子里赌钱,和赌场方发生争吵,也发生了一点肢体冲突,被韩某某他们劝开。当晚,韩某某打其电话说他被人打了。

8.证人俞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上,其从港西那边赌场回城桥的路上接到施某某的电话,问其有没有韩某某的电话,因为此前韩某某和宋某某在赌场因为押多押少的问题吵起来了,其怕出事,故意没有给电话。后其打电话问韩某某情况,韩某某说已经谈好了,并让其也去凯歌KTV附近。其到了以后就看到韩某某正从恒大家具城往凯歌方向走。施某某向韩某某走过去,在施某某后面还跟着8、9个男的,气势汹汹的。其感觉不对,就立马停车过去,过去后和施某某两个人护住韩某某。当时季某某用拳头打韩某某脸部,姚某某用脚踢和拳头打韩某某,宋某某用黑色包装的长约50厘米的东西敲打韩某某的后脑,陈某某用电击器电韩某某。其看见韩某某后脑出了很多血。韩某某说要报警,于是先到了派出所,后到了中心医院,韩某某的后脑在医院缝了十几针。

9.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其在施某某组织的一个赌场内,一个叫“传强”的安徽男子和宋某某因为赌博的事情发生了争吵,之后还动手打了宋某某。后其叫“晶晶”开车来接其,并将宋某某拉到了“晶晶”的车上,宋某某和其说要去八一路。在途中,有人打宋某某电话问他去哪里,宋某某说去八一路凯歌KTV那边。到了凯歌KTV附近,施某某、季某某、姚某某、李某某、黄某甲等十多个人已经在那里了,其在那边和他们聊了一会儿,说了“传强”和宋某某在场子上发生的事情,其感觉他们要搞事情,就找借口先离开了。后接到俞某甲的电话,说韩某某被一帮人打伤了,让其送医药费,其就去医院给了俞某甲4600元。

10.证人某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0日20时许,其和施某某一起去一个二八杠场子,宋某某、叶某某、俞某甲等人也在,韩某某、“传强”和几个安徽人来参与赌局。21时许,“传强”因为押多、押少的问题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扭打,韩某某把两人分开。后场子里的人全部离开,其坐在毛某某的车上,车上有叶某某、宋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车子到了凯歌北面一点,其到公司拿东西以后往南向恒大家具城方向走,其间其看到施某某、季某某、宋某某、姚某某等6、7个人等人往南走,韩某某一个人从凯歌门口往北过来。有几个人用拳头和脚踢打韩某某,宋某某用脚踢在韩某某下身处。施某某、俞某甲都在那边劝,其也去拉。韩某某头上出血,后脑勺处开了个口子。于是施某某、俞某甲把韩某某拉走了送去医院,其他人也离开了。其还从施某某处拿了1万元给俞某甲送过去。

11.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在其开设的赌场内任某某和宋某某发生纠纷并扭打。之后其离开时宋某某打其电话告诉其他现在凯歌那边,其就准备去看看宋某某伤势怎么样。到了凯歌北侧50米左右一条小弄堂,其看到宋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5、6个人。季某某是听到宋某某被韩某某的朋友任某某打了以后,想帮宋某某要个说法。季某某打电话给韩某某,后来他们在电话里吵了起来,韩某某叫其听电话,和其说要当面谈一下,所以其约韩某某过来。其和韩某某碰头还剩十米左右,季某某等人就直接冲上去骂韩某某了,其上去劝拉,有人先动手打了韩某某一拳,然后其他人也就动手打韩某某了。其一直在拉劝,并叫不能打,但宋某某等人根本不听。打了没多久,就看见韩某某捂着头,血从他头上流下来。其就对俞某某说快点带韩某某去医院看看,还叫某某戊送了1万元过去。

1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0日18时许,其与沈某某、李某某等六个人在凯歌打桌球。至21时许,李某某接到季某某电话,让其几人去瀛河KTV唱歌。唱了一会儿以后,季某某让其几人去凯歌KTV。当时韩某某一个人过来,双方碰头后其听见有人说了句“打他”,就拥上去开始打他了。李某某先用拳头打在韩某某脸或头上,黄某甲也用拳头打了一拳,陈某某用电击器去电韩某某,宋某某用一件黑色衣服包了一根长条形的物品击打韩某某后脑,姚某某用手打在韩某某头上。施某某和俞某甲拦在韩某某旁边,让其他人不要打了。

1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0日18时许,其与倪某某、李某某、小王等六个人在凯歌打桌球。至21时许,倪某某接到季某某电话,让其几人去瀛河KTV唱歌,后季某某来到包房内喝酒,坐了一刻钟左右在包房内接电话,挂断电话讲他有个朋友被人打了,叫其几人陪他去八一路俱乐部那边,于是其几人跟着季某某前往俱乐部了。到了以后,季某某让其、黄某乙、小王、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等在院子里面一个棋牌室里,过了1、2分钟,季某某带着李某某等人出去了。其与小王、黄某乙爬上二楼商铺往下看,看到季某某在和对方争吵。

1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其和黄某甲、沈某某、李某某、倪某某在凯歌打台球,倪某某接季某某电话让去瀛河KTV唱歌,季某某在包房里。22时左右,季某某在包房外面接到电话回来,就让包房里的人跟着一起出去。到了八一路俱乐部以后,看见那里有将近二十个人,其认识的只有一个叫“某某甲”的崇明人,其听别人说“某某甲”在赌场上被人打了,当时其觉得是要打架了。后看见季某某、李某某、倪某某、“某某甲”等7、8个人出去了,说是和对方一个人碰头,“某某甲”带了打架工具。其和沈某某、小黄从恒大家具城边上的楼梯上二楼,其看见十多个人围着一个人,有些人在打对方。听到俞某某说不是他,不要打了,还听见有电击器的声音,看见亮光。

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0日21时许,其到瀛河国际唱歌,到了以后看见“某某乙”、倪某某、黄某乙等几个人开车走了,其就跟着走,后到了凯歌北面一个弄堂里,其把车停好,到了现场看到人群纷纷散了,听见周围人说吵起来了,其下车看了一下就开车回家去了。

16.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其和朋友任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施某某赌场内赌博,任某某与人发生争吵,差点打起来。后其坐王某某的车离开赌场,在路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问其要任某某的电话,接着施某某在电话里让其去凯歌KTV。快到的时候,俞某甲打其电话,问其要不要陪其一起去凯歌KTV。其到达后看见俞某甲已经在那边了,其和俞某甲走到恒大家具店门口时,看到二三十个人站在那边,其中其认识季某某、施某某,还有一个就是当晚在赌场和任某某发生争执的宋某某。双方刚碰到对方就有人冲过来,往其头部打了一拳,接着其就被他们拉着打,季某某是用拳头打其头部,还踢了其一脚;宋某某用黑色的布罩住的刀砍了其头部,还用脚踢其;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拳头打其头部,并用脚踢其;有人拿着电警棍电击其身体。施某某和俞某甲在劝。接着其朋友王某某过来看到其受伤,就把其送到中心医院,其随后就报警了。其头上缝了14针。

17.被告人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五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季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季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现均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光盘(监控视频)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