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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吴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和平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本市和平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路**号)。2019年11月8日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5月2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和平区**路**号其住所,通过QQ、微信等联系方式,多次介绍吴某某、李某某、尤某某、顾某某等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分成。其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和平区**街**号楼**室其经营的日租房内,多次容留李某某、尤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收取房租人民币5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1月7日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作案工具手机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等三十七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补充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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