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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吕某某等3人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镇**屯,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楼镇**村**号,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号**号楼**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号**号楼**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于2020年3月2日2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面包车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镇街道汽车城,用铰钳剪断电线,窃取青岛“某甲”物流公司的汽车电瓶6块,后又窃取青岛市某乙物流有限公司汽车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人民币6120元。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3月4日2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面包车到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区一处停车场内,窃取即墨**物流有限公司汽车备胎9条,后将其中8条销赃获利2500元,剩余1条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轮胎总价值人民币10170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巡警抓获,被告人吕某某于当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蓬莱市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燕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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