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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史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23233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局**所**组**号。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向黄付春非法出售含有公民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22563条,并从中获利。

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向蒋健伟等人非法出售含有公民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37813条,并从中获利。

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数据: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涉案手机等所做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史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峰

                                 2019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史某某、宋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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