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94569****,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8********,联系方式:1390125****。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今,被告人宋某某担任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具备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公户转账的权利。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了帮助某某公司逃避应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名义购买山东某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价税合计2340000元;购买山东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价税合计2746250元。被告人宋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张,价税合计5086250元,税款701551.72元,其中作废18张价税合计2000000元,税款275862.07元。
2019年5月15日,某某公司在公安机关上交425689.66元应缴税款。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冒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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