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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刘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85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9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天津*甲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天津*乙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乡**村**社,现住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天津*甲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路**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号。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天津*甲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园**。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1********,满族,群众,初中文化,天津*乙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天津*甲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镇**委**组,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室。2012年因盗窃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容留吸毒被吉林省辽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天津*甲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号。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天津*乙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屯,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楼**单元**室,天津*丙健身会所**。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天津*丙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乡**村,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门**室。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7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天津*丁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天津*丁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乡**委**组,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天津*丁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队**,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里**号**。2014年因打架被鄂尔多斯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国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9********,满族,群众,高中文化,天津*丁健身会所**,户籍所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镇**街**路**胡同**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天天津*丁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楼。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天津*丁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单位**宿舍。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天津*丁健身会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单元**,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楼**。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陈某甲、武亚东、丁某某、薛刚、霍某某、陈某乙、牛某某、韩某某、贾某某、郑某某、辛磊、唐国宁、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要求“颐高阳光”国际游泳健身会所的工作人员,到坐落于本市南开区航天道与红旗路交口处的天津“斯达特”游泳健身中心附近,散发本会所的宣传单以争抢客户,同时在此处争抢客户的还有“浩天”健身会所的被告人牛某某等人。“斯达特”健身中心的被告人贾某某得知消息后,纠集辛磊、郑某某、张某甲等人赶到现场,与被告人霍某某、牛某某等人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斗殴。后因被告人霍某某被打伤,被告人宋某某怀恨在心,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武亚东、丁某某、薛刚、霍某某、牛某某、陈某乙、韩某某等人前去“斯达特”健身中心伺机报复。当日8时30分许,*乙健身会所**在南开区航天道与科研西路交口碰面后,因言语不和再次发生厮打,“颐高阳光”国际游泳健身会所的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陈某甲、武亚东、丁某某、薛刚、霍某某、陈某乙伙同“浩天”健身会所的被告人牛某某、韩某某等人与天津“斯达特”游泳健身中心的被告人郑某某、辛磊、唐国宁、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等人在现场互相斗殴,致被告人薛刚、刘某甲、武亚东、丁某某、周某某、辛磊受伤,其中,被告人武亚东持砖头、被告人唐国宁持棍子恐吓对方,被告人辛磊持遮阳伞殴打对方。

经鉴定,薛刚左胸壁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左臀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武亚东头皮挫伤、腹部皮肤挫伤、右上臂表皮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丁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周某某头皮挫伤、头皮创口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辛磊头皮裂伤留有瘢痕、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陈某甲、武某某、丁某某、薛某某把、霍某某、陈某乙、牛某某、韩某某、辛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贾某某在逃逸后于案发当日投案自首;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陈某甲、武亚东、丁某某、薛刚、霍某某、陈某乙、牛某某、韩某某、贾某某、郑某某、辛磊、唐国宁、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郑某某纠集他人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

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丁某某、薛刚、霍某某、陈某乙、牛某某、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受他人纠集,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薛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武亚东、辛磊、唐国宁受他人纠集,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陈某甲、武亚东、丁某某、薛刚、霍某某、陈某乙、牛某某、韩某某、贾某某、郑某某、辛磊、唐国宁、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起诉书56份,量刑建议书17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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