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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刘某某起诉书公开)(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男,197*年10月10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101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12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9月24莒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男,197*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04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12*号。2012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9月24日由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刘**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27日至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宋**、刘**伙同宋*好、刘*果、刘*军等人(已判决),相互交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作案14起,盗窃山羊、电缆线、电瓶等物品,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21965元。其中被告人宋**参与作案13起,盗窃物品价值303465元,犯罪嫌疑人刘**参与作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1017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4月27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渠至青岛市城阳区华欣兴模具厂,盗窃铝锭、铝棒、铜管、铜套等物品,价值45340元。

2.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果、宋*青至青岛市崂山区多元电子厂,盗窃漆包铜线1000公斤,价值40000元。

3.2010年11月某一天,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宋*青、刘*果至青岛市崂山区绿源环境有限公司,盗窃电机44台,价值44000元。

4.2011年2月8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余、刘*果、毛*友至青岛市崂山区新宏伟电器有限公司,盗窃电线、铜排一宗,价值21000元。

5.2011年5月8日,被告人宋**伙同刘*文、宋*好、刘*余至青岛市崂山区欧信设备有限公司,盗窃气动接头、铜鼻子、铜套、电缆线等物品,价值83285元。

6.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刘**伙同宋*好、刘*余至莒县库山乡宋家路西村砖厂,盗窃电瓶35块,价值18550元。

7.2012年1月8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军至莒县库山乡苑家沟村王*来家,盗窃山羊四只,价值4290元。

8.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军至莒县库山乡于家岭村郑*全家,盗窃山羊一只,价值1210元。

9.2012年2月9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军至莒县库山乡彩山村宋*福家,盗窃山羊18只,白酒一箱,价值9960元。

10.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军至莒县库山乡宋家路西村宋*祥家,盗窃山羊三只,价值3680元。

11.2012年3月2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军、刘*果至莒县库山乡崖下村李*华家,盗窃山羊四只,价值3400元。

12.2012年3月3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军、刘*果至莒县库山乡邱家沟村刘*标家,盗窃山羊5只,价值3900元,后窜至郑*华家,盗窃山羊10只,价值6200元。

13.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宋**伙同宋*好、刘*军、刘*果至莒县库山乡徐家岭村徐*富家,盗窃山羊七只,价值7700元。

14.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宋**伙同宋为*好、刘*军至莒县库山乡邹家庄村孙*功家,盗窃山羊6只,价值465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宋**在青岛市崂山区被警方抓获。同日,被告人刘**在青岛市黄岛区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王*来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宋**、刘**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刘**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刘**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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