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大学文化,住泗阳县**乡**街**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非法运输、买卖汽油2018年9月左右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6日分别退回泗阳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阳县**乡厂房内,向宋某某、陈某某、庄某某等人出售散装汽油,涉案价值27万余元。
2.2017年5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庄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唐某某、郇某某等人处购买散装汽油,之后再以每桶100元的价格向私家车主出售汽油,涉案价值16.5万余元。
3.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初,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唐某某等人处购买散装汽油,并在泗阳县城多处地点以每桶100元的价格向泗阳县多个工地及私家车辆出售,涉案价值5.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文书;
6.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秀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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