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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刘某某等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组。2007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资兴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刘某某来到了资兴市**街道**路社区**栋**单元**楼被害人欧某某家门口,由刘某某先敲门,发现屋内没有人在家,于是宋某某用钥匙将门打开,进入被害人欧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刘某某则在外面望风。宋某某进入欧某某家中后,盗得黄金项链及吊坠一根、白金项链及吊坠一根、四叶草吊坠一个、银项链一根、劳斯宾手表一块。宋某某盗窃得手后与刘某某离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3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将所盗物品退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也将分得的四叶草吊坠退还给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协查通报、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欧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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