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1 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豹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住新疆博乐市,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住博乐市,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住博乐市*,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住博乐市南*小区,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二人合伙在博乐市**烧烤店期间,利用烧烤店包厢便利条件,联系王某某,刘某某组织、介绍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未到案),陈某某(未到案),刘某某等人三次以纸牌“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联系孙*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中宋某某组织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组织何某某、李某某(未到案)在**烧烤店内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烧烤店另一合伙人周某某、炒菜大师傅汤某某、宋某某负责在门口监控室通过监控放风,宋某某向放风人员每人100元至300元费用。何某某在赌博期间,以洗牌名义不定时抽取100元服务费用。宋某某以组织者、介绍人身份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刘某某以组织介绍身份非法获利800余元,王某某以组织介绍身份非法获利3000元;孙翔以组织介绍身份获利600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锋
2020年0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在博乐市看守所在押。
2.案卷材料6册、证据目录一份,证人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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