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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绰号“某某丙”、“某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曾用名于某某戊,绰号“某某戊”),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丙(曾用名宋某丁,绰号“某某己”),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戊(绰号“某某庚”),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己,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于某甲涉嫌赌博罪和被告人于某乙、宋某丙、宋某戊、宋某己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宋某丙、宋某戊、宋某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决定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年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宋某丙、宋某戊、宋某己等人在苍梧县**镇**村东升组一间小卖部旁边的铁硼处,以赌“板九”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宋某丙、宋某戊、宋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宋某丙、宋某戊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建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宋某丙、宋某戊现羁押于某某甲看守所;被告人宋某己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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