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6〕1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乙系同胞兄弟关系,2015年9月16日18时许,两人在富平县底店乡草滩村五组公路上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宋某乙头面部,致其嘴部受伤,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武某甲、郭某某、武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乙陈述、被告人宋某甲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盼
2016年2月16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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