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毕业,身份证号:411421198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冰熊大道西段,现住在河南省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冰熊大道西段。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姜**的丈夫刘**经人介绍到河南省季恒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司机,2018年7月26日该公司蒋**驾驶粤ABE253(豫NVT6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承载刘**)沿连霍高速G3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G30线3066公里加6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使下路基自翻,造成其丈夫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一直未赔偿,后姜**在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河南省季恒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宋*和广州荣和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挂靠公司),法院判决宋*赔偿申请人80万余元,河南省季恒物流有限公司和广州荣和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保险费用16万余元后剩余64万余元本金一直未履行,后发现宋*名下在新疆省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紫金城-恒轩紫瑞园3栋1单元1302室有房产一套,一辆豫N8712J斯柯达牌轿车,另宋*最近一直在乌鲁木齐做物流生意,每月收入6000元至1万元不等,用于还房贷、车贷和日常消费等,现宋*积攒有两三万元左右,宋*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宋*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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