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租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和朋友在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湘厨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2时57分, 宋某酒后驾驶豫AQ****号小型轿车,将要驶离湘厨饭店门前停车场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交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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