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宋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陕AC****号小型越野车,从本市杜化路苏园风景小区东门出发行驶至G30连霍高速975KM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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