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2030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0日14时25分许,宋*饮酒后驾驶鲁AD****小型普通客车,沿历城区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菜园桥西侧处,遇执勤民警执勤闯卡破胎后,又沿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柳路右转弯后向南行驶至广大水厂北侧处换轮胎时,被赶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宋*静脉血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6±3.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联系电话:1385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