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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宋某乙以获利为目的,在明知申某某违法为“白人”办理落户事宜的情况下,通过申某某等人为不符合落户条件的“白人”李某甲、赵某某、沈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邢某某、方某某等人非法办理准迁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1、​ 同案人申某某、路某某、宋某甲等人供述;

1、​ 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沈某某等证言;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准迁证复印件、银行交易

流水、购房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判决、相关人员办理准迁证的名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乙向他人出售户口准迁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乙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普通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512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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