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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闵某某盗窃案)_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宋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号,群众。该宋2006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临渭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办**村**组,群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临渭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23时,被告人宋某、闵某某为筹毒资,骑摩托车窜至临渭区乐天大街荣发建材城门前,将受害人吴某停放在建材城东侧人行道,路沿台上的一辆绿驹牌小行星14型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经临渭区物价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954元。

2、2020年5月20日14时,被告人宋某、闵某某为筹毒资,骑摩托车窜至华州区莲花寺镇东罗村丁字口南东关老玻璃厂区内,将受害人张某某放在家具生产车间操作台旁边的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盗走。后经临渭区物价局认定该手机价值为4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闵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宋某、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蓓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闵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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