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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罗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号。曾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2********,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在2019年7月期间,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多次盗窃工地电缆,销赃后进行分赃。涉案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退赃款人民币19744.50元。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标标的价值人民币10642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后院工地盗窃得电线装车,运至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当天得赃款人民币1420元,次日得赃款人民币1250元。

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后院工地盗窃电线装车,运至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3570元钱。

3.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后院工地盗窃电线装车,运至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3600元。

4.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后院工地盗窃电线装车,运至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出售后分赃。

5.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后院工地盗窃电线装车,运至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出售给罗某乙(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3500元。

6.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后院工地盗窃电线装车,运至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出售给罗某乙(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4156元线。

7.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驾驶租赁轿车从贵州省都匀市窜至独山县影山镇客运站后院工地盗窃电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液压钳、电缆线、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陈某某、罗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独价鉴(2020)9号价格认定书;7.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讯问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涉案款物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荣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罗某甲羁押在独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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