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9********,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西外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被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西外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处查获。宋某某现场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对宋某某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0.27mg/100ml。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拒绝接受检查,应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娜琴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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