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翁某某系父子,但常年不睦。2020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翁某某在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家中二楼房间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因积怨产生愤怒,遂随手拿起地板上纸箱中的合金钢屠宰刀(总长33厘米、刀刃长21厘米)朝翁某某胸部及大腿根部猛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翁某某系单刃锐器致心、肝、肺等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宋某某于案发次日在闽侯县**乡**村**号家中用手机报警投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作案凶器等书证、物证(照片);
2.证人宋某某、宋某甲、翁某甲、翁某乙、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被告人宋某某辨认现场视频;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家庭琐事纠纷,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婷
检察官助理:林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闽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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