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骏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村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煌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国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钟骏文、徐军、赖煌财、张国志、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克拉克特区组织一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2019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钟骏文、徐军、赖煌财、张国志、谢某某出境至菲律宾克拉克,伙同李某甲、粱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刑)及华某某、陈某某、谢某乙、赖某乙、赖某丙、黄某甲、张某乙、曾某甲、邱某某、曾某乙、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参与上述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划分层级、集中食宿的公司化方式运作,设置业务部、客服部、网络技术部、财务部、洗钱部等部门。其中业务部层级划分为业务员、组长、管理,在同一大楼相对封闭的办公区域里共同从事诈骗活动,并以统一财务系统根据业绩情况按比例提成诈骗违法所得。其中业务员负责在陌陌、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上寻找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提供的“掌上**”APP(后改名“掌上**”)上充值赌博,当投注金额较小时,诈骗集团操纵上述APP让被害人赢利,随着被害人投注金额的增加,业务员上级管理人员会接手继续诈骗,待被害人投注金额较大后不予提现,随即以须充值一定金额成为会员,或者充值一定金额解冻账户才能取现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继续充值,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2019年3月21日至5月18日及2019年6月4日至9月28日间,被告人宋某某两次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为“李闯”;2019年4月19日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钟骏文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为“乔治”;2019年7月13日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徐军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为“元帅”;2019年6月20日至10月21日间,被告人赖煌财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为“廖进”;2019年7月13日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张国志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为“少校”;2019年6月12日至9月2日间,被告人谢某某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为“阿芳”。
根据已报案被害人情况统计,该诈骗集团于2019年7月22日至9月23日间,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廖某乙共计822754.98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于2019年7月22日至8月7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76790元;于2019年7月31日至8月4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23471元;于2019年8月18日至8页28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522842元;于2019年9月16日至9月23日骗取被害人廖某乙99651.98元。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其他成员采用上述手段,直接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廖某乙。
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已从粱某某处取回钱款300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抓获被告人宋某某、谢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抓获被告人赖煌财,于2019年12月28日抓获被告人徐军,于2020年1月9日抓获被告人钟骏文,于2020年1月12日抓获被告人张国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出入境查询结果、掌上彩票上下分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粱某某、蔡某某、华某某、陈某某、谢某乙、赖某乙、赖某丙、黄某甲、张某乙、曾某甲、邱某某、黄某乙、曾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钟骏文、徐军、赖煌财、张国志、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钟骏文、徐军、赖煌财、张国志、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钟骏文、赖煌财、张国志、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金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钟骏文、赖煌财、张国志、徐军、谢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柒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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