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5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号,现住:保山市隆阳区**镇葫**农贸市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姓名、身份信息及诈骗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诈骗 4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 68373.59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虚构其姓名为陈某某等身份信息与被害人甫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虚构其父亲在外面做生意有官司需要用钱活动关系、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等理由,诈骗甫某某共计17882.59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虚构其姓名为陈某某等身份信息与被害人夏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虚构帮被害人夏某某低价进货的理由,诈骗夏某某共计5300元。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虚构其姓名为陈某某等身份信息与被害人杨某甲认识,以虚构让杨某甲与其做服装生意及为杨某甲讨债等理由,诈骗杨某甲共计38881元。
4、2020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虚构其出生地及工作等信息,并虚构自己得癌症,家里出现变故的理由向被害人杨某乙借款,诈骗被害人杨某乙6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甫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68373.59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龙朝吟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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