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徐庄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徐庄村宋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宋**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1时许,陈**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派出所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派警称刘口交警在双八镇徐庄村被村民围攻,民警陈**带领协警任**,田**两人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宋**、宋**等十几名亲戚朋友就围攻出警民警不叫民警处置,并且对民警陈**等人进行推搡谩骂,宋**、宋**等人围着交警、派出所出警民警不让离开,对交警、派出所出警民警进行推搡辱骂长达4小时,并在此过程中将出警协警田**从警车上强行拽出实施了殴打。于2020年12月11日宋**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宋**、宋**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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