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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广汉市新丰镇双槐村8组的一处村道上将重约0.3克左右的一小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赵某某以赊账的方式购买。

2、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冰河小区大门处将一小袋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因没钱,只微信转账支付了100元给宋某某。当日下午五点和次日晚上八点赵某某分别转账150元和100元给宋某某支付之前购买冰毒的欠款。

3、2020年4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广汉市新丰镇双槐村8组的一处村道上将一小袋重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当场通过微信支付两百元给宋某某。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宋某某和买毒人赵某某挡获,并从赵某某身上搜出了一小袋外面使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疑似毒品物质。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4月16日13时许,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对宋某某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其居住的卧室床上搜查出了一个蓝色的铁盒子,盒子内装有两小袋疑似冰毒物质,共计净重4.17克,在其卧室进门正对面的一个梳妆台的下面的柜子内发现了一个吸毒工具“壶壶”。经鉴定,卧室内搜出的两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5.07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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