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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叶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宋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退回重庆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重庆海关缉私局于2020年9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8日、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长期联系境外卖家古某某(在逃)购买穿山甲鳞片用于销售。2020年3月以来,古某某通过广西走私团伙将宋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的穿山甲鳞片走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后,通过安能物流单号为300300******、300300******、300300******的三个快递运输到重庆市。

2020年3月22日、23日,物流单号为300300******、300300******的两箱穿山甲鳞片先后到达了重庆市陈家桥安能物流点。被告人宋某某安排人取货并运至其家中后,拆箱取出其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并截留了少量李某某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将上述穿山甲鳞片部分销售给了被告人叶某某,又安排人将剩余部分李某某购买的穿山甲鳞片,装运到重庆市北部新区苏宁物流园中的车上运往安徽省亳州市。后该批穿山甲鳞片被李某某销售给了王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4月1日,物流单号为300300632727的货物在运送途中被重庆海关缉私局截获扣押,查获穿山甲鳞片共计367.55千克,其中宋某某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净重49.925千克,经鉴定:品种为大穿山甲、南非穿山甲,共计价值人民币26.6224万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叶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宋某某处查获穿山甲鳞片48.4623千克,经鉴定:品种有大穿山甲、南非穿山甲、树穿山甲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0.4384万元;从叶某某处查获穿山甲鳞片19.167千克,经鉴定:品种有大穿山甲、南非穿山甲、树穿山甲等,共计价值人民币57.7920万元。

2020年5月16日,王某某归案后主动上交了其从李某某处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共计227.6千克,经鉴定:品种为树穿山甲,共计价值人民币2020.24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鳞片及照片等;2.书证:物流单、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走私穿山甲鳞片344.6262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135.0992 万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叶某某穿山甲鳞片18.6389千克,以营利为目的炒制穿山甲鳞片0.4502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8.028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叶某某向被告人宋某某收购走私的穿山甲鳞片18.6389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7.79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宋某某、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莉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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