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987号
被告人宋旭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应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200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12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宁波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8月12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拘留十日。2013年9月12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拘留十日。2014年3月25日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因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3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旭东、应某甲、董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宋旭东及刘某甲、陈某丙、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由陈某丙做主桌角,被告人宋旭东做副桌角,并安排轩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董某甲等一起开车接送赌客及赌场人员,刘某甲、陈某丙抽庄风、拉赌客,组织赌客褚某某等人在余姚市大隐镇、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等一带野外山上以牌九“一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至2019年9月23日,陈某丙找来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坐庄,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组织褚某某、毛某某、王某甲等人以牌九“一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
2.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朱某某等人撤出赌场后,蒋某某通过联系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他人到赌场坐庄。刘某甲等人组织邱某某、应某乙、周某某等人以牌九“一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宋旭东及陈某丙、蒋某某分别从“一点半”公司处抽取其“上庄”(赢庄)钱的1%作为“吃草钱”。2019年10月3日、5日、30日、11月1日,该赌场赌资数额分别为87万元、77万元、10万余元、33万元。
3.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21日,高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丁(已判决)进入赌场坐庄。刘某甲等人组织赌客林某某君、余某某、刘某乙等人以牌九“一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宋旭东及陈某丙分别从“一点半”公司处抽取其“上庄”(赢庄)钱的1%作为吃草钱。期间,该赌场一日两场,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人以上,每日抽头获利1万元以上。刘某甲等人共计从中抽头获利41万元以上。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应某甲负责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客,期间赌场抽头获利26万元以上。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客,期间赌场抽头获利24万元以上。2019年10月及2019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客,期间赌场抽头获利21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旭东、应某甲、董某甲、陈某甲及同案犯刘某甲、陈某丙、高某某、蒋某某、何某某、轩某某、王某乙、陈某丁、董某乙、石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宋旭东、应某甲、董某甲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旭东、应某甲、董某甲、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旭东、应某甲、董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旭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旭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甲、董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旭东、应某甲、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浪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旭东、应某甲、董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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