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杰峰(绰号“疯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啊培”),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东里**号。因赌博,于2014年3月1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三毛”),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谢某甲、黄某乙、谢某乙、谢某丙(均已判决)等人预谋到缅甸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后购买用于作案使用的微信号、手机、银行卡等工具,并在缅甸租用可以通过后台操控开奖结果的“恒丰财富”赌博平台,雇佣了宋某某、林某甲、彭某某(均分案处理)、江某某(在逃)等人负责财务、操作赌博软件后台、人员管理等事务,之后通过支付底薪、统一安排交通出行、统一安排食宿加高额提成等方式在国内招募到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及陈某甲(分案处理)、李某某、曾某甲、曾某乙、黄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陆续加入该诈骗团伙作为业务员,通过黄某乙等人的培训管理后,负责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该团伙诈骗人员通过网络寻找女性作为作案对象,后通过操作微信、QQ、陌陌、探探、SOULAPP等社交软件与其聊天、谈感情,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诱骗其进入该诈骗犯罪团伙控制的“恒丰财富”平台进行赌博,后通过后台操控赌博输赢结果,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明,被告人陈杰峰于2018年12月5日加入上述诈骗团伙,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加入上述诈骗团伙,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上旬加入上述诈骗团伙。被告人参与该诈骗团伙期间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该团伙于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骗取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路**栋**楼的被害人刘某某309100元。
2.该团伙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骗取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家中的被害人韩某某448040元;
3.该团伙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骗取位于深圳市**街道**世纪**栋**室家中的被害人杨某乙49500元;
4.该团伙于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骗取位于晋江市**路**号的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837405元。
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抓获被告人宋某某;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向云南省普洱县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惠安县**镇**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陈杰峰。
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现金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乙、韩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黄某乙、谢某乙、谢某丙、李某某、曾某甲、曾某乙、黄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宋某某、林某甲、彭某某、郑某某、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黄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及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讯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杰峰在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享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杰峰、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一册,随案移送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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