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江**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由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闽侯县南屿镇江口村家中先后组织4班民间“标会”,吸收标会总金额约人民币236.801万元。2019年6月,上述4班标会倒闭。倒会后,被告人宋某某造成24名报案人损失共约人民币75.7025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西一路59号祥瑞大厦楼下被西安市公安局西一路派出所广场社区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羁押证明、会员证、转账记录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宋某甲、林某甲、雷某某、宋某乙、宋某丙、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周某某、宋某丁、宋某戊、林某乙、林某丙、张某某、宋某己、宋某庚、黄某某、宋某辛、宋某壬、李某乙、谢某某、宋某癸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3月24日
附注:
(一)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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