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 月4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国际A2栋一楼大堂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物质贩卖给万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从万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0.37克,从宋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0.3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奉节县滨江国际A2栋大门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手机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逮捕必要性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 搜查、扣押、封存、拆封、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欣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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