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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成林抢劫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146号

被告人宋成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2017年8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成林涉嫌抢劫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12月13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在广州市天河区**砖厂附近从事摩托车搭客生意,因被害人王某某亦从事搭客对其生意造成影响,准备实施报复。2009年5月5日19时许,陈某某约请同案人侯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宋成林,以2000元人民币为酬金,教唆二人以搭乘摩托车为名,教训被害人王某某并抢走其摩托车,令其无法再搭客。当晚22时许,被告人宋成林与同案人侯某某搭乘被害人王某某摩托车,在行至天河区**村苗圃进**砖厂的小路时,借口停车,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扼颈,并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某的大腿及胸背部,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后被告人宋成林与同案人某某圈驾驶所抢摩托车逃离现场,在行至本市荔湾区**大道**隧道引桥处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二人弃车逃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左侧胸背部受单刃锐器暴力作用致左肺及右肺起始部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成林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同案人侯某某、陈某某判决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4、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宋成林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侯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成林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莹

2018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成林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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