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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在被害人周某甲经营的网吧上班,二人由此结识。宋某某上班约三个月后离职。

宋某某离职后,于2018年11月开始,向周某甲虚构其开设网络公司等事实,虚拟出其妻子“周某乙”、国外做程序代码的“老爷子”等人物,以给予周某甲高额占股分红为诱饵骗取周某甲信任,以其朋友出车祸、向周某甲邮寄机器等借口骗取周某甲财物。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7日,周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162089.8元、支付宝转账27281元给宋某某。宋某某骗得周某甲钱财共计189370.8元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11月13日,宋某某在筠连县筠连镇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察  官:杨  鸿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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