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德鑫,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8月2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1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大庆市会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4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大庆市铁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大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6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执行,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住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奥迪牌A6轿车,使用卧式千斤顶、砖头和十字扳手在绿色草原牧场怡祥小区2号楼2单元门北侧盗窃一辆华泰牌圣达菲越野车4只车轮(轮毂和轮胎),在绿色草原牧场安静小区1号楼与4号楼之间的停车厂内盗窃一辆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2只车轮(轮毂和轮胎)。后被盗的4只华泰牌圣达菲越野车的车轮被找回,被盗的2只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的车轮未能找回。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只华泰牌圣达菲车轮胎(含轮毂)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2只丰田牌汉兰达车轮胎(含轮毂)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合计人民币3,400元。
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奥迪牌A6轿车载着被告人冯某某和张某甲,使用卧式千斤顶、砖头和十字扳手在绿色草原牧场美好家园小区内公园东侧盗窃一辆大众牌朗逸轿车4只车轮(轮毂和轮胎),在绿色草原牧场B区2委中国福利彩票商服门前盗窃一辆本田牌CRV越野车4只车轮(轮毂和轮胎)。后被盗的4只本田牌CRV越野车的车轮被找回,被盗的4只大众牌朗逸轿车的车轮未能找回。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只本田牌CRV车轮胎(含轮毂)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4只大众牌朗逸车轮胎(含轮毂)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合计人民币5,600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盗窃2次,盗窃价值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和张某甲各盗窃1次,盗窃价值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宋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宁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杜价认字【2020】第2号;附: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被告人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克森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所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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