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大垸**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在苏州市吴某某**镇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李某某后,向其谎称自己系常熟**美容机构店主,以带其网络赌博保证赚钱、投资**美容机构、外婆去世等理由,多次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220068元。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资协议》、转账明细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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