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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村委**村**号。2017年3月29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8000元,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被害人曹某某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室的家中住宿。2020年1月6日8时3许,被告人宋某某趁被害人曹某某外出之机,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客厅茶几抽屉内的一部vivox20plus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民警于2020年1月9日在曲靖市**区**社区将被告人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了被盗的两部手机。经鉴定,涉案的vivo手机价值1680元,华为荣耀手机价值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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