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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7〕176号

被告人宋某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雁塔区**街**村**号,无业。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及其妻子权某某酒后回到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闵旗寨村33号,因无法进入院内遂敲门,将住在隔壁32号院的被告人宋某乐某吵醒,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宋某乐某拿起自家院子围墙上的砖头陆续砸向胡某某及权某某,其中一块砸中权某某右大腿,两块分别砸中胡某某腰部及头部,致胡某某受伤倒地,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0时许,宋某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胡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破案经过;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8、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宋某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娟

2017年12月17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叁册、照片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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