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预谋后窜至长葛市***,用干扰器作案的手段,盗窃张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白色比速牌越野车内的一箱飞天茅台酒、四条荷花香烟,一条黄金叶牌天香细枝,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一箱飞天茅台酒价值12900元,四条荷花香烟价值1520元,一条黄金叶牌天香细枝香烟480元。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预谋后窜至长葛市***,用干扰器作案的手段,盗窃梁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白色奥迪Q5轿车车内现金9600元钱。
3、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预谋后窜至长葛市***,用干扰器作案的手段,盗窃刘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白色现代越野车车内现金700元钱、茶叶一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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