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房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前松,又名周松,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房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到赫某某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1月6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李强、周前松、宋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宋某到赫某某**镇**村**组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家,租用王某某家的一楼堂屋开设赌场,每天给王某某600元钱,王某某同意。宋某将在王某某家开设赌场的消息放出去,便邀约被告人李强、周前松等人提供麻将、凳子等到王某某家设赌场,到23时许参与赌博的曹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便陆续到王某某家,赌博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庄家最低以1000元至3000元起注,闲家以100元为底钱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场上宋某安排李强堆牌、发牌、周前松负责打水(抽头盈利)即有人当庄时抽10%水钱、被告人宋某某在赌场上维持秩序,每天给予宋某某500余元的工资。宋某等人以该赌博形式摆赌三天至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赫某某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43人,收缴赌资270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李强、周前松、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赫某某公安局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强、周前松、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聚集人员参赌,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李强、周前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鑫
检察官助理:周旭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李强、周前松、宋某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九册,检察卷一册,光碟17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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