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宫**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廉租房**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10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11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万州区王牌路国土局公交站乘坐渝A05****公交车,在公交车上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至三峡中心医院公交站,宋某趁被害人幸某某下车不备之机,从幸某某背包内盗走装有8000余元人民币、黄金饰品、社保卡等物品的钱夹。经鉴定,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3142元。

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盗黄金饰品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物证登记表、发还清单、扣押清单、三峡中心医院住院费用清单、视频侦查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隆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100900080检验报告、万州价鉴字[2019]9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公鉴(DNA)[2019]101043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涵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18页、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